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1066号
申请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被申请人杜佐,男。兴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兴旧民初字第015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6日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责令其与2016年1月4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多次催促后,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1月6日履行了判决书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兴旧民初字第0159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忠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美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