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执字第01066号

申请人兴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1066号

申请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被申请人杜佐,男。兴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兴旧民初字第015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6日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责令其与2016年1月4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多次催促后,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1月6日履行了判决书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兴旧民初字第0159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忠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美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