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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498号之二

钟代平与孙伯松、汤海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代平,孙伯松,汤海波,平邑县万寿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4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钟代平,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伯松,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汤海波,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万寿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钟代平与孙伯松、汤海波、平邑县万寿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5)平执字第249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平邑县万寿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因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2015)平执字第249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平邑县万寿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100万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