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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1212号

朱亮与徐小勇、刘传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亮,徐小勇,刘传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1212号

原告:朱亮。

被告:徐小勇。

被告:刘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亮诉被告徐小勇、刘传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亮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刘传荣位于包河区银杏苑小区6幢6层605室房屋。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刘传荣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银杏苑小区6幢6层605号房屋(合包××号);

二、查封担保人江萍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261号1幢501号(合产080729号)担保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业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奚雨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