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1212号
原告:朱亮。
被告:徐小勇。
被告:刘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亮诉被告徐小勇、刘传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亮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刘传荣位于包河区银杏苑小区6幢6层605室房屋。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刘传荣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银杏苑小区6幢6层605号房屋(合包××号);
二、查封担保人江萍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261号1幢501号(合产080729号)担保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业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奚雨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