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更107号罪犯李彩敬,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了(2009)保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彩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海洛因240克,人民币4500元,手机两部予以没收。于2009年2月5日交付云南省保山监狱执行。2014年11月16日调入广西宜州监狱服刑改造。在执行过程中,罪犯李彩敬2011年5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31年4月17日止;2013年8月30日减刑八个月,刑期截至2030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年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115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彩敬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李彩敬减刑一年四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彩敬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5月起至2015年9月底止,共获奖励分102.75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彩敬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但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义务,对其减刑应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彩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9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吴艳芬
审判员 黄国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德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