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1047号罪犯胡义新,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来安县人,初中毕业,住安徽省来安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德清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作出(2014)湖德刑初字第5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义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义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义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胡义新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义新准予减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小玲
审判员 俞永平
审判员 杨宏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