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9民初1815号

陶素芳与王小敏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陶素芳,王小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1815号原告陶素芳,女,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王小敏,女,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陶素芳与被告王小敏名誉权纠纷一案,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向原告起诉状及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原告签字确认的地址“上海市广中路XXX号XXX室”送达开庭传票。2016年2月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素芳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