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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9民初126号

郭辉成与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辉成,陈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9民初126号原告郭辉成,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陈鑫,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辉成与被告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辉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辉成以双方拟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鑫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辉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辉成负担。

审判员  蔡旺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漳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