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9民初126号原告郭辉成,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陈鑫,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辉成与被告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辉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辉成以双方拟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鑫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辉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辉成负担。
审判员 蔡旺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漳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