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2执31号申请执行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荣,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启勇,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陈真荣,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原告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真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4日作出的(2015)巧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由陈真荣于2015年07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49100.00元;若不按期履行,加收自2015年06月17日之后的加罚息及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陈真荣承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真荣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0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真荣清偿其借款本息合计114822.40元。本院于2016年0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真荣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陈真荣于2015年05月30日前清偿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62000.00元,若陈真荣按期履行义务,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有关本案的其余债权,若陈真荣未按期履行义务,则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
本院认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真荣经过协商,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执3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债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债权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马敏孝执行员 宋贤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乔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