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9执24号

张某与张某某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2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住旬邑县阳光小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住旬邑县三水雅居小区。张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此,申请执行人张某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现已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2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师爱民

审 判 员  赵 剑

代理

审判员  范 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明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