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商初字第311号原告王文生,男,1971年8月25日生,灵石县村民。委托代理人鲍书云,男,1958年4月11日生,山西省灵石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春生,男,1948年2月13日生,山西省灵石县人。被告灵石县静升镇静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石县静升镇静升村。负责人孙志旺,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德强,灵石县南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灵石县静升镇静升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灵石县静升镇静升村。负责人王毅,组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渤,男,1965年4月6日生,灵石县司法局静升司法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生诉被告灵石县静升镇静升村民委员会、灵石县静升镇静升村第二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文生负担。
审判长 王双明
审判员 梁振生
审判员 冀俊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蔺 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