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行初字第00036-1号
原告:杨德玲。
原告:程林(系杨德玲之夫)。
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夏光宏,该区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玲、程林诉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中,因同类诉讼案件中一件已作出一审判决,正在上诉审理期间,本案须以该案二审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李超美
审判员 齐彬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