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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行初字第00036-1号

杨德玲、程林与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行初字第00036-1号

原告:杨德玲。

原告:程林(系杨德玲之夫)。

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夏光宏,该区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玲、程林诉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中,因同类诉讼案件中一件已作出一审判决,正在上诉审理期间,本案须以该案二审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李超美

审判员 齐彬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