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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189号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89号原告马某某,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赵渡镇。委托代理人纪凤林,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现年53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赵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百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建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