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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执26号

陈吴菊与赖善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吴菊,赖善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26号

申请执行人:陈吴菊。

被执行人:赖善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泰商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吴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赖善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赖善信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赖善信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夏晓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