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000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85号。法定代表人黄丽意。
被执行人:佛山市翔邦家具制造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朝山工业区一区。投资人宋翔伟。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佛山市翔邦家具制造厂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南人社监理字(2015)4-256-35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作出的的(2015)佛南法非诉审字第471号行政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与裁定:被执行人佛山市翔邦家具制造厂应支付劳动者工资合共104107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0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 龙执行员 季 鑫执行员 姚莉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林熙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