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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189号

孙丽与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尹雅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丽,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尹雅伦,董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189号原告孙丽。被告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雅伦,董事长。被告尹雅伦。被告董猛(系尹雅伦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与被告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尹雅伦、董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丽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2元,减半收取49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伯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