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189号原告孙丽。被告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雅伦,董事长。被告尹雅伦。被告董猛(系尹雅伦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与被告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尹雅伦、董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丽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2元,减半收取49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伯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