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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358号

马福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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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358号罪犯马福意,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0日作出(2004)甘刑一终字第000144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福意犯抢劫罪、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4日将罪犯马福意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29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28年1月9日止);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马福意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福意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福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代理���判员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