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开商初字第00151-3号
原告:科思茂(江苏)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扬州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柳仁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根章,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杞县华兴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在河南省杞县西关转盘向北六公里路西。本院在审理原告科思茂(江苏)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杞县华兴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思茂(江苏)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6元,依法减半收取1738元,财产保全费1345元,合计308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连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 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