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刑更293号罪犯李福臣,男,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2011年10月27日,和龙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和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福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3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福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福臣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179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李福臣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李福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2月2日到2017年5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南洙
审判员 金亨今
审判员 张玉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