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刑初9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新方,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2012年8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检调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新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新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新方于2014年12月7日12时35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苏DEY8**号(已注销)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钟楼区邹区镇卜弋段庄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巍征遮阳材料有限公司门口时自行摔倒,致其人车受损。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朱新方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鉴定,被告人朱新方的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1.5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朱新方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新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刘X、朱XX的证言笔录,常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122交通事故接警信息登记表、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新方在道路上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朱新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新方犯危险驾驶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新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吴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