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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民初字第188号

武某会与陶某乾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武某会,陶某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字第188号原告武某会,女,汉族。被告陶某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会诉被告陶某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会于

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