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字第188号原告武某会,女,汉族。被告陶某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会诉被告陶某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会于
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