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园催字第00112号申请人上海金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金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于2015年7月10日出具的票号为30500053/25646731,出票人为吴江市华昌铸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江市金龙炉料物资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6年1月10日,出票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金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请求支付。
审判长 顾宏俊
审判员 凌国琴
审判员 赵美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邓苏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