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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财保3号

张学飞与宁波福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学飞,宁波福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财保3号

申请人:张学飞,农民。

委托代理人:施琦,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宁波福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经济开发区宁东新城云峤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叶树富,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宁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受理。2016年2月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福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3946),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福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3946)。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游仲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徐 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