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财保3号
申请人:张学飞,农民。
委托代理人:施琦,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宁波福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经济开发区宁东新城云峤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叶树富,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宁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受理。2016年2月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福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3946),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福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3946)。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游仲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徐 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