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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83号

魏桂友、四川道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桂友,四川道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刘小虎,任素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83号申请人魏桂友,男,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李小丽,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四川道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楼21号。法定代表人董文彬,经理。被申请人刘小虎,男,汉族,1980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申请人任素芳,女,汉族,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桂友与被申请人四川道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小虎、被申请人任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桂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道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小虎、被申请人任素芳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魏桂友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魏桂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道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小虎、被申请人任素芳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向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史星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