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83号申请人魏桂友,男,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李小丽,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四川道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楼21号。法定代表人董文彬,经理。被申请人刘小虎,男,汉族,1980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申请人任素芳,女,汉族,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桂友与被申请人四川道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小虎、被申请人任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桂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道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小虎、被申请人任素芳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魏桂友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魏桂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道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小虎、被申请人任素芳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向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史星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