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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刑初21号

赵某某、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当事人
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6刑初21号公诉机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某某,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丰宁满族自治县。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丰宁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北京市怀柔区,住北京市怀柔区。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丰宁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环保科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某某、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某某赵某某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至2014年4月份,被某某赵某某田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为方便运输矿石,擅自在二人承包的华兵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兵公司)位于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乡胡麻营村铁沟大南沟小南沟的采区内,非法占用林地修建便道及排毛场。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被告占用防护林地总计4.40亩、特殊灌木林地总计3.43亩,二次坡压毁占防护林地13.55亩,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毁坏严重。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被某某赵某某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性和事实及相关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某某赵某某田系合伙关系,二人于2012年5月10日以宏升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升公司)的名义与华兵公司签订了选矿一车间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华兵公司将选矿一车间承包给二被告用于采集铁矿石并加工销售。经营期间,二被告为方便堆放废料,擅自在未获得批准占用的林地范围内修建便道、堆放废料。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被告因修建便道非法占用防护林地2.17亩,因堆料非法占用防护林地2.23亩,特殊灌木林地3.43亩。以上防护林地总计4.40亩、特殊灌木林地3.4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共计两份,该组证据用以证明丰宁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接到河北省森林公安局督办的宏升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并对该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一份,该份证据用以证实被某某赵某某田系传唤到案。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两份,该组证据用以证实被某某赵某某田的身份状况。4、丰宁满族自治县宏升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共计两份,该组证据用以证明宏升公司的基本状况,同时载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修某某。5、宏升公司与华兵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签订的选矿一车间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并附带宏升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该组证据用以证明华兵公司将该公司的选厂一车间承包给宏升公司用于生产加工,为期一年,有关行政许可由宏升公司自行办理。另该份合同有被某某赵某某田的签字。6、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印件一份、审核意见复印件一份、调查报告一份,共计三份。该组证据用以证明河北省林业局经审核同意华兵公司占用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乡胡麻营村林地10.7087公顷。7、丰宁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对胡麻营乡胡麻营村铁沟大南沟、老虎洞的勘验笔录一份,并附带现场照片六张。该份证据用以证实该部分地区植被已被破坏。8、证人修某某的证言一份,该份证言证实因其丈夫赵东升之前的赵某某工商局注销了,三年内不能注册新公司,故用其名字注册了宏升公司,公司的一切业务往来均由赵东升打理,赵某某状况与本案的相关情况其均不知情。9、证人司某某的证言三份,该组证言证明其系华兵公司的副总经理,被某某赵某某田系合伙关系。因华兵公司是国企,不与个人签订合同,故二人便通过赵东升的宏升赵某某包了华兵公司的选厂一车间。承包过程中的干选和堆放废料地址均是赵东升和刘东赵某某决定的,位置在大南沟及小南沟,当地老百姓都把该地叫老虎洞。赵东升、刘东赵某某曾经同其商量过要办占用林地手续,但后来二人因为经费等方面原因一直没办理。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一份,该份证言证实被某某赵某某田系合伙关系,其在二人承包的选场一车间给二人带班。1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四份,该组证言证实其系华兵公司的总经理助理,本案案发地点的采矿证原本是由三赢公司办理的,但一直没有开采。2005年夏天华兵公司获得了三赢公司许可,开始在老虎洞开采矿石。被某某赵某某田在承包选场一车间期间,为方便堆放废料,在大南沟与小南沟之间修建了一条便道。12、被某某赵某某,该组供述关于宏升公司注册过程、承包合同签订过程的内容与证人修某某、司某某的证言相一致,被某某赵某某在采矿期间想过办理占用林地许可证,但因办理手续要求资金太多,故没有办理。1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该组供述关于承包合同签订过程的内容与证人司某某的证言相一致,被告人刘某某另表示其与赵东升在经营赵某某在大南沟修过一条便道,其一直到被公安机关传唤才得知,修建便道和堆放废料占用的林地范围不在华兵公司获批的林地范围内。14、证人孙某某及被某某赵某某笔录各一份,共计两份,并分别附带指认照片一张,该组证据用以证实被告人堆放废料的占地范围。15、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并附带情况说明一份,该份证据用以证实二被告修建便道占用防护林地2.17亩,堆料场占用防护林地2.23亩,特殊灌木林地3.43亩。被占用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另二被告占用的上述林地不在华兵公司获得批准占用的林地范围内。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二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间相互印证,结合被告人供述能够确定本案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某某赵某某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及特种用途林地合计7.73亩,造成被占林地的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且数量较大,二人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检察机关在庭审中表示二次坡压损毁的13.55亩防护林地非二被告人造成,故本院对该部分面积不予认定。二被告系合伙关系,应属共同犯罪,但考虑案发后被某某赵某某田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二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金哲宇

代理

审判员  孙云新

人民陪审员  宗天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晓东第3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