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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刑初125号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的,齐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125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齐某某,农民。判决结果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崔美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文雪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8日以平检公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2月8日8时许,被告人齐某某持已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隋玉珍)沿平度市大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度市西马丘村北街路口处,因措施不当未避让行人,将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蔡东榜撞到,致蔡东榜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蔡东榜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到案。2015年4月8日,被告人齐某某与被害人蔡东榜及其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齐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民币122000元,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齐某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齐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

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该能够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