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保6号原告郑小敏,女。委托代理人冯登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惠卿,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敏诉被告蔡惠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蔡惠卿位于恩平市恩城**号中澳豪庭詠裕阁**号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号,建筑面积214.67㎡),并提供登记在原告郑小敏名下的位于恩平市恩城**号[土地证号:恩府国用(2015)第**号]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5民初2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郑小敏位于恩平市恩城**号[土地证号:恩府国用(2015)第**号]的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被告蔡惠卿位于恩平市恩城**号中澳豪庭詠裕阁**号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号)。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可申请续封,逾期不办理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健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谢从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