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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执保6号

02郑小敏与蔡惠卿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小敏,蔡惠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保6号原告郑小敏,女。委托代理人冯登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惠卿,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敏诉被告蔡惠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蔡惠卿位于恩平市恩城**号中澳豪庭詠裕阁**号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号,建筑面积214.67㎡),并提供登记在原告郑小敏名下的位于恩平市恩城**号[土地证号:恩府国用(2015)第**号]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5民初2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郑小敏位于恩平市恩城**号[土地证号:恩府国用(2015)第**号]的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被告蔡惠卿位于恩平市恩城**号中澳豪庭詠裕阁**号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号)。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可申请续封,逾期不办理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健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谢从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