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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906号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宜鑫商贸有限公司、潍坊生益生物饲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宜鑫商贸有限公司,潍坊生益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潍坊伟平世家工贸有限公司,姜伟,马玉梅,刘永先,季伟伟,凌卫平,张新红,姜传洋,崔玉娥,潘新海,李文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宜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伟,经理。被执行人潍坊生益生物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甲荣,经理。被执行人潍坊伟平世家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伟。被执行人马玉梅。被执行人刘永先。被执行人季伟伟。被执行人凌卫平。被执行人张新红。被执行人姜传洋。被执行人崔玉娥。被执行人潘新海。被执行人李文艳。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潍坊宜鑫商贸有限公司、潍坊生益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潍坊伟平世家工贸有限公司、姜伟、马玉梅、刘永先、季伟伟、凌卫平、张新红、姜传洋、崔玉娥、潘新海、李文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商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

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