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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财保13号

申请人张晓飞与被申请人运城市富鼎贸易有限公司、马红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晓飞,运城市富鼎贸易有限公司,马红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财保13号申请人张晓飞,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运城市富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红发,总经理。被申请人马红发,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张晓飞与被申请人运城市富鼎贸易有限公司、马红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晓飞以其所有的晋M××7普瑞维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柴虎伟以其所有的晋M××1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晓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运城市富鼎贸易有限公司、马红发银行存款6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张晓飞所有的晋M××7普瑞维亚牌小型普通客车。

三、查封担保人柴虎伟所有的晋M××1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毋春梅

代理

审判员  马 莉

代理

审判员  姚国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费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