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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0473号

明亚楠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473号罪犯明亚楠。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明亚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于2012年5月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12月30日减刑十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明亚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明亚楠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1年9月27日晚22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在郑州市河南省中医二附院门口抢劫魏某某手机现金等共计价值127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明亚楠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2月、2015年4月、2015年9月累计表扬4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明亚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明亚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苗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