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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字第78号

顾怀林与刘迎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怀林,刘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顾怀林,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枣强县王均乡曹庄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刘迎亮,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枣强县王常乡刘吕木村厂,现住本村。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迎亮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