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顾怀林,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枣强县王均乡曹庄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刘迎亮,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枣强县王常乡刘吕木村厂,现住本村。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迎亮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