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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334号

郭锦袍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郭锦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334号罪犯郭锦袍,男,1982年6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小学文化。1998年6月曾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3年。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作出(2002)泉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锦袍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7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4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1月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4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4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9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锦袍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31日因《春芽报》中稿一篇奖0.5分,2013年12月31日因监狱文化周歌咏比赛第二名奖1.5分。2013年9月至2015年11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0.8分。2013年、2014年均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锦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8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陈 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