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二初字第00108号
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彪,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告:范某,男。
被告:陈某,女。
被告:范某甲,男。
被告:陈某甲,女。
被告:范某乙,男。
被告: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某、陈某、范某甲、陈某甲、范某乙、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某、陈某、范某甲、陈某甲、范某乙、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891元,由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香
代理
审判员 应 铭
人民陪审员 梁文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秀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