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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刑初字第766号

被告人唐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当事人
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芙刑初字第76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5)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历玉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唐某某为方便到长沙市路桥通行费管理处工程科(以下简称:市路桥工程科)办理长沙市桥、隧道光缆传送铺设项目报建手续,到长沙市芙蓉区长沙火车站附近一复印店,指使该店工作人员伪造了长沙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2014年“天网工程”二期建设实施方案》公文及该委员会向市路桥工程科开具的介绍信、印章。2014年10月11日上午,唐某某要喻某某持伪造的以上文件等材料到市路桥工程科办理有关长沙城区桥梁、隧道铺设天网传送光缆通信管道建设的手续,后被发现报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有自首情节,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的一天,雷某某在得知湖南省移动公司要在长沙的隧道和桥梁铺设传输光缆,即将这个消息告诉了被告人唐某某,问其能不能到长沙市路桥通行费管理处工程科(以下简称:市路桥工程科)批到施工许可证,如果能拿到施工许可证,就可以揽到这个业务,唐某某表示其在长沙有关系,能办到施工许可证。2014年10月初的一天,唐某某为方便到市路桥工程科办理长沙市桥、隧道光缆传送铺设项目报建手续,参照长沙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长县综治办(2014)13号”文件关于印发《长沙县2014年“天网工程”二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到长沙市芙蓉区长沙火车站附近一复印店,指使该店工作人员伪造了长沙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2014年“天网工程”二期建设实施方案》公文及该委员会向市路桥工程科开具的介绍信、印章。2014年10月11日上午,唐某某要喻某某陪其一起到市路桥工程科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并将伪造的上述文件等材料交给喻某某让其一人进去办理,但是未将上述文件系其伪造的情况告知喻某某,喻某某将相关的资料交到市路桥工程科执法大队后离开,后因该文件被人发现系伪造而报警。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投案经过证明,长沙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有人以其单位名义伪造《关于印发长沙市2014年“天网工程”二期建设实施方案》公文到市路桥工程科办理相关手续。接警后,公安民警即展开侦查。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证人屈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长沙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人员。2014年11月17日,黄某某要其辨别一张介绍信上盖的长沙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印章的真伪,其一看就知道是假的。黄某某还说有人用这枚假公章伪造了一份《关于印发长沙市2014年“天网工程”二期建设实施方案》公文,其听后即向领导汇报后并向公安机关报案;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长沙市政法委员会工作人员。2014年11月14日上午,张某某找到其让其辨别一张介绍信上盖的长沙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印章和一份《关于印发长沙市2014年“天网工程”二期建设实施方案》公文的真伪,因其不能辨别真伪,即找了屈某某要其分辨,屈某某告知其公文及印章均是伪造的;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长沙市吉盛广网公司的工作人员。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其到市路桥工程科办理业务时发现一张长沙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市路桥工程科出具的介绍信及一张长沙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印发长沙市2014年“天网工程”二期建设实施方案》公文,觉得有问题,即用手机拍了下来,回公司即向公司领导张某某汇报,并随张某某一起到长沙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核实事情的真假;5、证人夏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长沙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1日上午,一名自称喻某某的男子来到执法大队要求办理一个关于“天网”工程的桥梁、隧道项目,并提供了长沙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开具的介绍信和长沙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签发的公文等资料,要求审批备案;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5日左右,其单位工作人员夏某递给了其一叠资料,其中有长沙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介绍信原件和《关于印发长沙市2014年“天网工程”二期建设实施方案》公文复印件,其收到后,即对资料进行审核;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湖南省兴达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其公司于2014年没有承接长沙市天网工程二期有关隧道传送光缆铺设管道的工程,也没有到长沙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执法大队去审批过相关手续;8、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得知湖南省移动公司要在长沙的隧道和桥梁铺设传送光缆,即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唐某某,并问其能不能到桥梁隧道管理处批得相关手续,唐某某表示没问题,后其和唐某某一起到兴达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拿了该公司的一套资料作为挂靠。后由唐某某准备了相关的报建资料到长沙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执法大队去办理相关手续,除了兴达信息产业发展公司的资料外,其它的资料其均不知情;9、证人喻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1日上午,其与唐某某一起到长沙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执法大队去办理报建手续,所有的报建材料均是唐某某准备的,当时负责接待的是执法大队的夏队长,交完材料后其与唐某某就走了;10、长沙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长综治办(2014)13号公文及其印文一枚;11、公安机关收缴的被告人唐某某伪造的介绍信、公文及其它相关的资料;1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1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材料和现实表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经本院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唐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绍平

人民陪审员  卿孝斌

人民陪审员  黄明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