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561号罪犯马占英,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广河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30日作出(1998)甘刑核字第448号刑事裁定,核准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占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6日将罪犯马占英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4年4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8年9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4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本院于2012年5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4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4年4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马占英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三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4年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代表大会代表,“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占英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占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4年4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代理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