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997-1号
原告:蒋飞亮,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合肥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淮河路分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负责人:王秀,该店经理。
被告:合肥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倪文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飞亮诉被告合肥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淮河路分店、合肥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飞亮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飞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蒋飞亮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潘亚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