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9执29-1号

白银龙与刘丽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银龙,刘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29-1号申请执行人白银龙,男,蒙古族,公务员,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刘丽华,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人白银龙与被执行人刘丽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6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丽华名下在宁城农商银行营业部1819480101200012760000账户内的工资收入20830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奇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