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830号
原告:郭良绪,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秀忠、刘玉芝。
被告:李琦琦,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浩、宋丹丹。
被告:丛强滋,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庆军、刘秀秀。
被告:刘帅。
被告:刘传杭。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徐州市
负责人:赵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松,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良绪与被告李琦琦、丛强滋、刘帅、刘传杭、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非本案适格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良绪撤回对被告李琦琦、丛强滋、刘帅、刘传杭、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良绪负担。
审判员 刘琬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薛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