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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执民字第1328号

朱春轩、金正珠与蔡松云、周云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青执民字第13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春轩、金正珠与被执行人蔡松云、周云仙、蔡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松云、周云仙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于2016年2月2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25000元,余款被执行人蔡伟波与申请人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青执民字第13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张凌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