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1002号罪犯王婷,女,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安���省萧县人,初中毕业,住安徽省萧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4)杭下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王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怕累,刻苦钻研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王婷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婷准予减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健
审 判 员 蔡能娜
代理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戴皖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