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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委赔2号

关于请求人杜XX诉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杜XX,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6)辽08委赔2号赔偿请求人:杜XX。赔偿义务机关: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杜XX于2016年1月14日因卷宗丢失申请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赔偿一案,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卷宗丢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杜XX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