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456号罪犯孟庆中,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06)漯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孟庆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犯盗窃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扣除宣告缓刑前羁押时间八个月后的刑期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止。服刑期间,2012年2月21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095号裁定减刑七个月。该犯于2007年12月0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孟庆中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9月至2005年5月期间,被告人孟庆中伙同葛广建等人窜至舞阳县孟寨镇等地采取暴力、胁迫、挖洞撬门等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7次,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5230余元。2003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罪犯孟庆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孟庆中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庆中减去一年零二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