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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925号

江敦仁与江大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敦仁,江大志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江敦仁被执行人江大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敦仁与被执行人江大志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4)即商初字第136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 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