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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854-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潘玲、李雄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潘玲,李雄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85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被执行人潘玲,女,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雄伟,男,1981年6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潘玲、李雄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750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已采取执行措施,但该财产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莲证经字第750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苏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