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21刑初11号公诉机关民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生于1956年7月20日,甘肃省民勤县人,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6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连古城分局取保候审。民勤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5月份,被告人卢某在修建甘蒙宁大林带治沙路过程中,未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擅自雇佣挖掘机、工程自卸车等机械,在甘肃民勤连古城国家自然保护区南湖保护站管理区内采挖、拉运石料。期间,甘肃民勤连古城国家自然保护区南湖保护站工作人员数次制止被告人卢某非法采石、毁坏林地的行为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被告人卢某毁坏灌木林地面积11.01亩。经民勤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林地、植被损失价值88350元。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建议对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或单处罚金。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他辩解采挖石料是为修筑公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5月份,被告人卢某在修建甘蒙宁大林带治沙路过程中,未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擅自雇佣挖掘机、工程自卸车等机械,在甘肃民勤连古城国家自然保护区南湖保护站管理区小青山采挖、拉运石料,期间,甘肃民勤连古城国家自然保护区南湖保护站工作人员数次制止被告人卢某非法采石、毁坏林地的行为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被告人卢某毁坏灌木林地面积11.01亩。经民勤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林地、植被损失价值883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王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国有土地使用证、林权证、价格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秀平
审 判 员 李成德
人民陪审员 曾令禄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富成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