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孙XX,身份证号2302081964********,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团结社区**组。.被告姜XX,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团结社区**组。
原告孙XX与被告姜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原告孙XX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孙XX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燮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