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1131号

原告孙XX与被告姜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XX,姜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孙XX,身份证号2302081964********,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团结社区**组。.被告姜XX,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团结社区**组。

原告孙XX与被告姜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原告孙XX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孙XX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燮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