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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103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常清,宋乐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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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崔常清。被执行人宋乐德。崔常清申请执行宋乐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常清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4252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宋乐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常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宋乐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103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宋乐德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常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