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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458号

付国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458号罪犯付国民,男,1959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浉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国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该犯刑期自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

二〇二二年五月四日止。服刑期间,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871号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该犯于2010年03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付国民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被告人付国民在信阳市浉河区谭家河乡冯店小学担任被害人李某某(2002年7月5日出生)老师期间,多次在学校教室及其寝室内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奸淫。罪犯付国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国民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国民减去刑期一年零四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