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248号原告严宏毅,男,居民。被告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齐瑞。被告张志民,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宏毅诉被告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志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宏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宏毅撤回对被告西安市蓝田县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志民的起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宏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严宏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