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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148号

卢荣良与卢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荣良,卢保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148号

原告:卢荣良,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京芳。

被告:卢保良,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茂潭,农民。

原告卢荣良为与被告卢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卢保良系东阳市城东鸿木轩古典家具厂的经营者。2013年6月6日,原告向该厂定购红木产品。因被告拒绝交付定做产品,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解决。

本院认为,被告虽系个体工商户,但其营业执照登记有字号,根据法律规定,有字号的,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原告现以其经营者作为被告起诉,属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荣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退还原告卢荣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吕小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周欣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