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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7516号

田成文与辛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成文,辛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7516号原告田成文,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辛富,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成文诉被告辛富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成文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成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成文负担。

审判员  姚广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夏安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