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7516号原告田成文,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辛富,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成文诉被告辛富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成文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成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成文负担。
审判员 姚广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夏安然 来源:
田成文与辛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7516号原告田成文,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辛富,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成文诉被告辛富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成文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成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成文负担。
审判员 姚广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夏安然 来源: